选举业委会被称有案底遭非议 法学教师起诉赔偿
2014-10-22 20:31 来源: 作者: 点击:1我要投搞

  中新浙江网10月22日电(见习记者张骏 通讯员吴文婷)近日,浙江湖州吴兴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起诉状,曾在某校担任法学教师的张某起诉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侵犯张某的名誉权,并要求王某在散布原告隐私的范围内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得从前些日子原告张某所在的小区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事情说起。

  原来,张老师在小区一直受人尊敬,被小区居民推荐为候选人。2014年8月初,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王某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沟通会,会议参与人员包括部分部门领导及四名小区业主。

  会议中,王某讲到,通过对各位被推荐的候选人的审核,张某有“案底”故取消张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

  这个消息一出,小区居民沸腾了,大家都在猜测张老师看上去这么好的人怎么会有“案底”,“案底”到底是什么?

  原来所谓的“案底”,就是张老师曾与邻居打牌受过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老师认为以普通民众对“案底”的理解一定是曾有过犯罪记录,小区居民的热议也对他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

  他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某当众披露他的个人隐私,造成对他名誉权的侵犯,故将王某告上法院。

  吴兴法院向张老师了解情况后,告知他此行为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执意诉讼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张老师则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查阅了大量的法条书籍,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侵犯,明确表示既然来了法院就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扬言一定要“讨个说法”。

  吴兴法院接待人员耐心向张老师解释,一方面从法理角度讲,名誉是客观的评价,不是主观名誉,主观名誉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的感受,而法律只保护客观名誉不保护主观名誉。

  客观名誉应当根据受害人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来综合认定。

  另一方面从诉累角度讲诉讼是解决问题最不经济的一种方式,耗时很久也不一定会取得最终期待的效果,吴兴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联系王某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情况说明,达到最终消除影响的目的。

  经过法官耐心说法,张老师从最初的坚持,逐渐态度缓和,到最终同意接待法官提出的方案并满意而归。这个1元的诉讼,在诉前顺利化解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