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十余年过户遭拒 表哥卖家称房子系借住未卖
2014-10-23 08:22 来源: 作者: 点击:1我要投搞

  中新浙江网10月22日电(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杨甜甜 赵敏丹)日前,浙江台州三门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奇“房事”,表兄妹之间房子买卖,买房后住了十几年,表妹要求表哥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却遭拒,表哥说这房子当年不是卖的,只是免费给亲戚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闹上法庭。

  事情发生在三门,据买家邵女士称,2001年1月,她表嫂即被告吴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曾跟她说,要将一套房屋卖掉,可以给55000元钱就卖她。

  当时,邵女士说等刘先生回家后马上付钱。1月15日,邵女士夫妇前往工商银行取款55000元,并与王女士一起将该笔钱存入王女士的账户。

  之后邵女士就到表哥吴先生的单位要求其写下买房协议,吴先生二话没说就写了一份合同,合同的甲乙双方为吴先生和刘先生,当时没将两家的女主人名字写上。邵女士认为房屋买卖由两家的男人做主签字即可,因此也没在意,合同上写明了房款及双方的义务。

  签协议当天,邵女士就拿到了房屋钥匙,一段时间之后房产证也到手,房屋的水电户头也转过来了,邵女士一家便一直居住至今,期间,他们还对房屋进行了两次装修。

  据悉,这房子至今尚未办出土地证。买房后,邵女士曾要求表哥先协助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但表哥却一直推诿不予办理。邵女士无奈之下只好上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令人意外的是,法庭上被告吴先生一家却对这事另有说法。吴先生夫妇认为,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一事,当时只是出于好心将房屋免费借给亲戚居住,却没想到今天会被倒打一耙,告上法院。

  开庭的时候,邵女士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合同、水费明细及门牌证等诸多证据,为了证明王女士已经收到房款,邵女士提供了银行取款流水明细。

  而王女士也提供了自己的银行明细。2001年1月15日,王女士确实收到了55000元钱,但她说这是偶然,自己与邵女士之间的交易本来就多,这笔钱不是房屋转让款,是房款的话应该会出收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的落款时间与55000元的存、取款发生在同一天,且金额一致,同时,存、取款业务系由同一银行的同一经办人操作,结合这些事实可以认定邵女士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明显较大。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的《房屋出卖协议书》应当自其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并判决支持邵女士一方的诉讼请求,限吴先生家在十五天内协助邵女士家办理过户手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