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意外失窃债权难以实现 吴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4-10-22 20:50 来源: 作者: 点击:1我要投搞

  中新浙江网10月22日电(见习记者张骏 通讯员黄剑)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日前浙江湖州吴兴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借款人王某称遗失借条,致使130万借款付诸东流。不过,法庭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陈述其借条、收条失窃的事实,并无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事实,而人民法院又不具有侦查权,仅凭被告先后陈述不一致及陈述中其他瑕疵,难以推定,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王某向浙江湖州吴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归还借款130万元。王某诉称,2013年5月,其分三次以转账的方式向顾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

  现借款期限已满,顾某未归还借款。但因借条原件不慎失窃,故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银行转账的业务凭证作为证据。

  吴兴法院受理后,顾某提出答辩,向王某借款属实,但是该笔借款已经在2013年7月分三次归还了。同时,顾某还向法院提交了王某出具的两份收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最离奇的是,顾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而这份借条正是原告王某诉称“不慎失窃”了的案件关键证据——借款的借条原件。而顾某提交借条是为了证明在借款还清后,原告王某亲手将借条归还给了他。

  庭审中,王某则反驳,这份借条是在他办公室的抽屉里被偷的,办公室的钥匙除了自己,还有一个人有,而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被告顾某的儿子顾小某。

  王某还补充说明,被告顾某陈述的2013年7月7日向其归还部分借款,原告本人并不在湖州,并向法院提交了他本人当天不在被告顾某所称的交款地点的证据材料。

  法庭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陈述其借条、收条失窃的事实,并无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事实,而人民法院又不具有侦查权,仅凭被告先后陈述不一致及陈述中其他瑕疵,难以推定被告取得借条原件及原告出具的收条不具有合法性,故根据原、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完)